海林市消费者协会2008年第三季度典型案例

  案例一

化妆品过敏依法获赔偿

   2008年4月27日海林市消费者陈女士和女友在逛街时,看见一家美容院正在搞活动宣传产品,场面非常热闹。陈女士和女友也过去凑热闹,美容院的美容师就向她们推销产品,在美容师的一再推荐下,陈女士和女友觉得价位不高,还可以赠内衣就一人购买了一套美容院为她们搭配的价值360元的产品,并保证产品一定有效果。陈女士回家使用四天后,就发现自己的脸有疼、痒、发热的现象。到医院检查后,被诊断为过敏性皮炎。这时陈女士怀疑是不是使用化妆品的缘故,就给自己的女友打电话询问使用此化妆品是否有类似情况,陈女士的女友告诉她自己在使用两天后就出现和她同样的症状,不过她已经找到美容院退掉了化妆品。由于陈女士在外地办事过了一星期后找到了美容院,可美容院对待陈女士和她的女友却是两种截然不同的态度,不但不认可陈女士的诊断结果,也不同意为她退款,理由是时间过长,再加上陈女士是过敏皮肤才会出现这种现象和化妆品没有任何关系,美容院把责任推的一干二净,陈女士在多次与美容院协商没有结果,无耐之下,投诉到海林市消费者协会。

  调解结果:

  消协受理投诉后,立即组织工作人员展开周密细致地调查,调查后得知,在陈女士购买化妆品之前,美容院并没有向陈女士询问是否有过敏史,只是一再的推销产品,美容院是存在过错的。但美容院一再强调自己的理由推卸责任,在消协工作人员耐心细致的工作下,双方达成协议:美容院同意为陈女士退款360元。


案例提供:海林市消费者协会
案例编写:投诉部伊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