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誉卡是经营者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后出具给消费者的一张信誉证明,是经营者的名片,是企业信用和名誉的象征。使用信誉卡者,都是信誉好的单位,他们对自己的产品质量有足够的自信,对商品售后服务有履行承诺的能力。所以,他们使用信誉卡底气足,每售出一件商品,付给一张信誉卡。诚实守信的经营者把信誉卡看作是企业形象的宣传单。
信誉卡和其他消费凭证一样,是消费纠纷投诉时的证据,不敢使用信誉卡,不给消费者提供消费凭证不仅是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而且,经营者就是为了逃避法定义务。在经营者中推广使用信誉卡,是落实“诚信.维权”年主题的需要,是建立诚实信用的市场经营秩序,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最基础工作。
市场调查结果使我们感到,消费者协会维护消费者权益的任务十分艰巨,做到切实维护消费者权益任重而道远。
一、信誉卡使用现状说明市场失信加剧
近期牡丹江市消费者协会受理多起没有消费凭证的投诉案件,由于消费者举证困难,维权工作屡次受阻。照相业、洗染业、手机销售、皮服销售、鞋类销售等行业,有明确的行业规范,经营者不按行业规范使用信誉卡,导致行业纠纷不断。5月18日,市消费者协会组成四个调查组,分别到四个城区,调查走访94个经营单位。其中有:药店9户,市场、商场15户,干洗店7户,商品房销售4户,美容美发7户,汽车销售4户,汽车维修2户,超市6户,诊所4户,手机销售4户,手机维修2户,家具、装饰材料9户,配件商店2户,其他经营企业19户。其中,使用消费者协会统一印制信誉卡的仅14户,占14.9%;使用企业自制信誉卡的13户,占13.8%;不使用信誉卡的67户,占71.3%。使用信誉卡比较好的有牡丹江中央红商城、金街地下商城、百货大楼、新玛特购物广场、东北亚商城、劝业场等14个单位,上述单位信誉卡使用率在50--80%之间。使用企业自制信誉卡的有干洗店、部分药店、手机销售、家具销售等13个单位,自制信誉卡主要存在项目不全,限制消费者权利等问题。多数经营者不使用信誉卡,甚至发票也没有,这样的单位占被调查企业的占71.3%。这类单位主要是超市、诊所、手机维修、中小型市场、美容美发、商品房销售、照相、服装裁剪等行业。
1993年4月1日,牡丹江市消费者协会下发《关于在全市商业和修理服务企业中实行“信誉卡”制度的通知》牡消联[1993]3号文件,《通知》决定自1993年5月1日起在全市商业企业实行“信誉卡”售货、修理服务行业实行“信誉卡”提供服务制度。四种样式信誉卡,在23类别200多种与消费者日常生活相关的商品中必须使用。范围包括全市国营、集体、私营、个体坐商以及集贸市场内从事日用工业品经营的业户。统一使用信誉卡形成严格的制度,牡丹江消费者协会通过推广使用信誉卡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经验,在全省推广,原中消协秘书长张明夫亲临牡丹江视察,对牡丹江消费者协会“三项监督”工作给予充分肯定。
二、信誉卡使用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经营者普遍不愿意使用信誉卡。信誉卡属于消费凭证,由于许多经营者交纳定额税,发票在市场主办单位代开,而且限制数量。经营者对售出的商品和提供的服务,尽可能不开发票。为了弥补销售没有发票的不足,市消费者协会于1993年提出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使用信誉卡制度。如今经营者不愿意使用信誉卡的原因在四个方面:首先是嫌麻烦;其次是为了减少经营费用;三是为了逃避“三包”责任和售后服务义务;四是售出的商品属于假、冒、伪、劣,故意不开信誉卡。
2、经营者违规操作自制信誉卡。这次调查94户经营者中,使用自制信誉卡的有13户,占13.8%。其中涉及药店、干洗店、化装品经营、珠宝首饰经营、装饰材料经营等行业。如军何干洗店在自制“信誉卡”标明五条注意事项:(1)衣物上的塑料扣、人造革装饰不宜干洗,如有损坏后果自负。(2)衣物开线、破口、虫蛀、霉变、粘补、旧物,自负。(3)衣服上的特殊污渍,必须事先告知,影响质量自负。(4)超过两个月不取的衣物按无主衣物处理。(5)凭票取货,本票丢失立即挂失凭身份证领取。上述五项中有四项属于侵害消费者利益的不平等格式条款,这样的“信誉卡”是为经营者服务的,属于不平等格式合同,不能叫做信誉卡。
3、信誉卡样式单一不适合使用。目前消费者协会印制的信誉卡只有一种《商品信誉卡》,自93年至今这种信誉卡的样子一直没有改变。这种信誉卡对新兴行业,如手机销售、手机修理、汽车销售、旅游服务、家政服务等均不适用。而且,这种信誉卡是单张使用,没有存根,使用中容易产生纠纷。而且信誉卡页面大,格式少,内容简易,不适合继续使用。
4、信誉卡由一家销售不方便购买。自2000年起,牡丹江市消费者协会委托牡丹江百货大楼独家销售信誉卡。由于仅有一种信誉卡,销售商明显感到数量少,利益不大,热情也不高。使用者有的是不知道到哪里买信誉卡?有的即使知道百货大楼有信誉卡,由于不方便购买而不愿意使用;有的借口消费者不要信誉卡,所以,既不购买也不使用。
三、信誉卡使用日益减少的主要原因
信誉卡在牡丹江开始使用到现在有11年时间,在全市商业、修理、服务行业实行信誉卡制度,对于保护消费者权益、规范经营者行为、营造公平、公正、公开竞争的市场环境起到积极的作用。10年前全市经营企业广泛使用信誉卡,到如今信誉卡使用范围不足15%,大幅度下降的主要原因是:
(一)、消费者不索要信誉卡。许多消费者自我保护意识不强,购物时不索要信誉卡,一旦出现纠纷,投诉无法提供凭证。市消费者协会每天接到投诉电话20-30个,无消费凭证的投诉占40%左右。消费者不索要信誉卡,表面看是消费者放弃自身权利,实质是消费者对经营者侵害自身权利行为的默认,是对不使用信誉卡行为的纵容和支持。
(二)、消费者协会监督力度不够。市消费者协会编制9人,2003年之前是3个人,2004年4个人,人员不足,每天仅仅忙于应付电话投诉,其他工作无力顾及。市消费者协会印制的信誉卡只有一种,委托百货大楼一家销售。必然会出现宣传不够,监管不利和不适用、不方便使用等问题。
(三)、相关执法部门放松对信誉卡的监管。驻场式管理的时候,各大、中型市场里均有工商管理所。监督信誉卡使用是市场管理所的一项任务。文明市场检查评比中,很重要的一条是看市场有没有信誉卡使用制度,并且抽查业户使用信誉卡情况。在市场、商场、商店的明显位置必须有“消费者购物请索取信誉卡”的提示。这次调查发现在联发装饰材料城有两块写有“消费者购物请索取信誉卡”的提示牌,侧立在市场管理办公室的墙角。在其他市场和商场也看不到提示消费者索要信誉卡的标志。市场管理体制和管理方式的改变是为了适应市场经济发展大环境的需要,但是不应该削弱对信誉卡使用的监督管理,更不能削弱保护消费者权益这项职责。
四、信誉卡使用的意见和建议
(一)、经营者必须使用信誉卡
1、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必须使用信誉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1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消费者索要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经营者必须出具。”《黑龙江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17条第2款规定:“经营者按照规定和消费者的要求给消费者开具信誉卡。”第3款规定:“信誉卡由消费者协会监制,经营者不得伪造、仿制”。《黑龙江省商品市场管理条例》第17条一款7项规定经营者有义务“按照有关规定出具信誉卡”。
2、法规中对不使用信誉卡有明确罚则。《黑龙江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三十六条 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由税务部门处10000元以下罚款。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改正,并处100元以下罚款。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全部没收,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其停业整顿。”
3、商业惯例要求经营者给消费者提供信誉卡。1995年12月,省经济委员会牵头七部门联合印发《黑龙江省鞋类商品三包责任规定》,明确提出:“鞋类商品销售者必须一律实行信誉卡销售办法,做到一鞋一卡或一票”。“不给信誉卡或购货凭证的,由工商部门或技术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并根据情节处以该商品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部门责令停业整顿或吊销营业执照”。1998年12月,由省工商局等6个部门印发《黑龙江省皮服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明确要求:“皮服商品零售实行信誉卡制度,做到一件(套)一卡。销售者必须在信誉卡上全面、如实填写所售皮服商品的产地、商标、质料、价格、售出日期和销售者名称等主要项目”。而且明确规定:“销售者信誉卡主要项目填写不全的,如与消费者发生权益争议,不论其所售商品是否存在质量问题,均应按消费者要求修理、更换或退货。销售者信誉卡主要项目填写不实的,如与消费者发生权益争议,应按着《黑龙江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9条第(二)、(三)、(七)、(八)等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规定,向消费者承担欺诈和加倍赔偿责任“。1999年10月黑龙江省消费者协会和省人像摄影协会发布《黑龙江省照相业消费者权益争议解决办法》,提出:“照相业经营者必须实行信誉卡服务、销售办法”。2001年11月,黑龙江省消费者协会制定《黑龙江省洗染业消费者权益争议解决办法》,明确规定:“洗染业实行统一信誉卡服务制度”。并且规定统一的信誉卡样式和经营者因信誉卡项目填写不全或不实,与消费者发生权益争议的,按消费者所作的书面记录或口头叙述认定和处理。2000年12月,省消费者协会发出《关于在省级消费者信得过单位使用信誉卡的通知》,要求荣获省级消费者信得过单位称号的单位必须在经营活动中使用信誉卡,对不使用信誉卡的单位可予以警告、限期改正、直至上报省消协,取消其荣誉称号。
(二)、经营者应该使用信誉卡
1、信誉卡是经营者的名片。信誉卡上有经营者的名称、地址、联系电话、商品或服务名称、数量、规格、销售时间、以及经营者的承诺等项内容,使用得好就是企业的一张名片,可以起到广告宣传的作用。
2、信誉卡是经营者对售出商品或提供服务的质量保证书。消费者对商品和服务均有质量担忧,经营者使用信誉卡,无疑是对自己产品质量充分自信的表示,消费者对有信誉卡的商品或服务必然会放心购买和使用。
3、信誉卡是经营者对商品售后服务的承诺。有信誉卡的商品必然有售后服务承诺,在竞争日益激烈的市场中坚持使用信誉卡的经营者,无疑是强者。
(三)、信誉卡要统一印制和企业自制消协监制相结合
消费者协会需要依法肩负起信誉卡的监制和监督管理职责。《黑龙江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17条第2款规定:“经营按照规定和消费者的要求给消费者开具信誉卡。”第3款规定:“信誉卡由消费者协会监制,经营者不得 伪造、仿制。”。《黑龙江省鞋类商品三包责任规定》、《黑龙江省皮服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黑龙江省照相业消费者权益争议解决办法》、《黑龙江省洗染业消费者权益争议解决办法》 等相关规定中明确要求经营者必须使用信誉卡。如鞋类商品销售者必须一律实行信誉卡销售办法,做到一鞋一卡或一票。皮服商品零售实行信誉卡制度,做到一件(一套)一卡。照相业经营者必须实行信誉卡服务、销售办法。洗染业实行统一信誉卡服务制度。
对于有规定必须使用信誉卡的行业,消费者协会可以根据行业特点组织统一制作信誉卡,监督经营者使用。对于容易出现投诉的手机维修行业和二手手机销售也需要统一印制并强制使用信誉卡。美容美发、汽车修理、药店、超市、旅游、保险等行业鼓励经营者在消费者协会监督下自制和使用信誉卡。
(四)、信誉卡采取鼓励自愿使用和依法强制使用相结合
在市场已经出现信用危机的情况下,消费者协会必须引导诚信企业和诚信业户带头使用信誉卡。不愿使用信誉卡甚至不敢使用信誉卡的经营者必然不具备获得诚信的荣誉称号。 诚信是经营之本,诚信是一种精神,通过推广使用信誉卡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
消费者协会要履行保护消费者权益的职责,相关执法部门也要在职责范围内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对不使用信誉卡的经营者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广大消费者必须行动起来,坚持购物时主动索取信誉卡,对不使用信誉卡的商品或服务要拒绝购买和使用,当每个消费者都能够依法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时侯,不使用信誉卡的经营者必然无法生存。消费者购货时普遍索取信誉卡,假、冒、伪、劣商品就会没有市场。
(五)采取分行业使用、定点印制、多渠道发行的办法
1、分行业使用信誉卡。根据行业特点设计印制不同类型信誉卡,如商业企业信誉卡、洗染业信誉卡、美容(美发)业信誉卡、机械修理(家电维修)信誉卡、农机具(农药、农膜)汽车配件信誉卡、服装加工信誉卡、眼镜业信誉卡、照像业信誉卡、移动电话销售(维修)专用信誉卡等。
2、定点印制信誉卡。采用公开招标的形式选择成本低、信誉好的、有合格资质的企业作为全市信誉卡印制指定单位,保证信誉卡的质量和市场供应。
3、多渠道发行信誉卡。改变委托一家销售为多渠道发行,主要是通过各级消费者协会及其分会和消费者协会基层联络站发行信誉卡。
牡丹江市是最早使用信誉卡的城市,在全市推广使用信誉卡有良好的基础,落实“诚信.维权”年主题,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必须继续坚持信誉卡使用制度,完善信誉卡印制审批程序,理顺信誉卡发行渠道,调动基层消费者协会和消费者协会基层联络站的作用,建立信誉卡发行和使用的良好监督机制。通过媒体宣传信誉卡使用好的商家,披露拒绝使用信誉卡的典型,引导消费者不使用无信誉卡的服务,不购买无信誉卡的商品。把推广使用信誉卡纳入企业诚信体系管理当中,不使用信誉卡的单位不仅不能参加消费者信得过单位评比,而且不能授予与诚信有关荣誉称号。形成诚信光荣,失信可耻的社会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