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在投诉过程中所支出的费用,不同于商品质量问题引起的财产损害的赔偿,也不同于人身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以上的赔偿包括修复、调换、退货、医疗费、营养费和名誉损失费等,这都是对直接损失的赔偿。但消费者在投诉过程中往往还会遇到交通费、运输费、检验费、误工费等的经济支出,这些费用究竟应由谁来承担?
根据我国民法原则,必须视侵权行为是否成立为前提,然后才能决定由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如经营者的行为确实构成对消费者的侵害,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给消费者带来了损害,那么,除了承担直接经济责任外,还必须承担由侵害行为引起的消费者的间接经济损失,即误工费、交通费、运输费、检验费等。
需要强调的是,消费者在投诉时支出的费用必须是真实存在的,也是必须的,即与投诉行为有直接关系。而不能谎报费用,甚至进行不必要的支出。更不能将与投诉无直接关系的损失也要经营者承担,如在投诉的路上丢了手表或扭了脚等,与投诉过程中的必要支出无任何关系。
另外,对实行三包的大件商品,消费者要求修理、更换、退货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搬运等合理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