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志愿者
志愿者名单
志愿者的权力义务
怎样成为志愿者


牡丹江市“3.15”消费维权志愿者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黑龙江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和《黑龙江省志愿服务条例》,弘扬"3.15"消费维权志愿者无私奉献的精神,调动全社会关注消费维权的积极性,壮大消费维权力量,牡丹江市消费者协会决定在全市各界招聘“3.15”消费维权志愿者。

  第二条 “3.15”消费维权志愿者是指在我市辖区内出于社会责任、道义和良知,自愿协助消费者协会工作,参与消费者权益保护事业的社会各界人士。

  第三条 “3.15”消费维权志愿者维权活动遵循自愿、无偿、公正、无私的原则。

  第四条 “3.15”消费维权志愿者,正式聘用之后,同时注册成为中国志愿者。“3.15”志愿者工作站设在牡丹江市消费者协会,业务上由牡丹江市消费者协会领导,开展志愿服务活动接受牡丹江团市委指导。

  第五条 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凡热心于维护消费者权益事业的社会各界人士均可自愿参与。“3.15”消费维权志愿者将在消费者协会的统一安排下,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黑龙江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及《黑龙江省志愿服务条例》等法律、法规,运用自己掌握的知识、技能,对消费市场实施监督或调查,为消费者提供无偿服务。

  第二章 “3.15”消费维权志愿者的义务和权利

  第六条 “3.15”消费维权志愿者的义务是:

  1、协助市消费者协会依法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2、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黑龙江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和《黑龙江省志愿服务条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推动消费者依法维权意识和经营者守法经营意识的不断提高。

  3、依法对生活消费市场的商品和服务进行广泛的社会监督,并及时向各级消费者协会和有关行政部门反映情况。

  4、接受市消费者协会的委托,参与对损害消费者权益的事件进行调查、调解和诉讼及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其他相关工作。

  5、充分运用个人专业知识、技术特长为消费者提供消费信息和咨询服务,并应用自己的调研成果和实验论证,参与消费者协会的消费警示发布工作。

  第七条 “3.15”消费维权志愿者的权利是:

  1、依法行使法律法规赋予的权力以及消费者协会委托行使的职责。

  2、有权了解市消费者协会的工作情况并进行监督,提出批评、建议。

  3、有权参与市消费者协会组织的志愿者社会活动。

  4、有权提出不再担当志愿者。

  第三章 “3.15”消费维权志愿者的组织与管理

  第八条 “3.15”消费维权志愿者的各项活动应在市消费者协会的委托和指导下进行。

  第九条 市消费者协会应向社会公布受聘“3.15”消费维权志愿者名单。

  第十条 市消费者协会对“3.15”消费维权志愿者的工作应做出计划安排,并实施定期考核评定。

  第十一条 市消费者协会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座谈会,交流工作情况,并组织培训。

  第十二条 “3.15”消费维权志愿者到政府有关部门或企事业单位咨询、调查、取证时,应持有市消费者协会出具的函件或介绍信。

  第十三条 市消费者协会对在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中成绩显著的“3.15”消费维权志愿者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十四条 “3.15”消费维权志愿者的聘任由市消费者协会负责,一般聘用期为两年,并可以连续聘任。对于因工作、居地变动或未履行志愿者职责以及工作中有违规、违纪等行为的,市消费者协会有权解聘志愿者,收回聘书及证件。

  第十五条 各经营服务单位要支持“3.15”消费维权志愿者的工作。

  第十六条 此规定从2004年8月15日实施。

  第十七条 以上规定由牡丹江市消费者协会负责解释。